Japanese Tax

云软件价格是否符合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

如果您使用供应商开发的服务(软件),则需要支付使用费。例如,有在Internet上运行的软件(例如Salesforce),也有机器学习程序。当直接向海外分销商支付服务使用费时,这是否与《所得税法》或税收协定的使用费相对应是一个大问题。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,日本的《所得税法》规定,向非居民或外国公司付款时需缴纳20%的预提所得税,这是根据第161条的规定。因此,当向非居民或外国公司支付这些费用时,我们是否需要支付《所得税法》规定的预提所得税? 首先,我认为没有必要。我将在下面写下原因。 从《所得税法》来看,从海外购买软件时,“版权(包括出版权,邻接权和其他等效物)使用费或转让注意事项”需要预扣税。据说是这种情况( 《所得税法》第161条第7款(b)项)。 关于使用费的内容,《所得税法执行条例》第284条详细规定如下。 B.与技术,使用特殊技术的生产方法,类似产品的使用费或转让对价有关的工业产权和其他权利 (B)版权(包括出版权,邻接权和其他等效物)使用费或转让对价 C.内阁令规定的机器,设备和其他设备的使用费 然而,仅凭文字不能判断出这一点。因此,实际上,“版权使用费或转让的考虑”似乎是按照日本的“版权法”的概念来操作的。 在版权方面,版权是一整套以《版权法》第21至27条规定的复制权为中心的分权。第三方(公众)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(合法使用)所禁止的行为是复制(第21条),表演/表演(第22条),放映(第22-2条)和公众传播(第23条)。) ,口述(第24条),展览(第25条),发行(第26条),转让(第26-2条),出借(第26-3条),翻译/改编(第27条)。工作。 尽管软件中包含的程序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(《版权法》第10条第1款第9项),但可以通过计算机正常运行并“使用”该软件并非受禁止的合法使用。侵犯任何版权。这类似于禁止购买“受版权保护的书”的人“阅读”该书的事实。 这样,可以说一般的软件许可协议不是版权的“许可协议”。尽管软件的“使用”方法和方式不受基于版权的物理效果的限制,但用户基于与版权持有者的合同(根据国内法),因此,它可能会受到某些限制,例如:信用效应。因此,即使用户违反了许可协议,它也只会违约(违反合同),并且不会侵犯版权(类似于财产权和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)。因此,用户通过许可协议向版权所有者支付的对价不包括“版权使用费”,即不行使版权的经济补偿(补偿)。 如上所述,我以许可协议为例进行了研究,但是由于实际上还有许多国际软件交易在进行,因此有必要在实践中仔细检查协议的内容。